近年来,随着宏观经济波动与行业深度调整,我国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呈现高发态势。据统计,仅2022年全国就有超过400家房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,涉及未交付房产逾百万套。在这场行业洗牌中,购房者作为资金投入最多、抗风险能力最弱的群体,往往成为企业债务危机的主要承受者。预售制度下的期房交易特性、破产清偿顺位的不确定性、法律救济途径的复杂性,构成了购房者维权的三重困境。如何构建系统性权益保障机制,已成为关乎民生稳定与社会公平的重要命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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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房地产破产案件中的权益失衡格局
1.预售制度的结构性缺陷
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自1994年确立以来,通过“先付款、后交付”的模式加速了房地产行业资本周转,但也埋下系统性风险隐患。根据住建部2023年数据,全国预售商品房占比高达85%,而预售资金监管漏洞成为购房者权益受损的核心诱因。例如,某头部房企在2022年暴雷事件中,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实际留存比例仅为合同金额的18%,远低于规定的25%最低标准。资金挪用链条显示,开发商通过关联企业虚构工程进度、虚报材料采购合同等方式套取资金,导致项目烂尾风险激增。
更深层次的矛盾在于预售许可门槛过低。当前政策允许开发商仅投入25%资金即可预售,但土地成本占项目总投资的50%-70%,导致开发商高度依赖预售回款支付土地出让金,形成“借新还旧”的庞氏循环。以长三角某三线城市为例,2021年破产的12家房企中,有9家存在土地款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。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加剧了金融杠杆风险,更将购房者置于“未收房先负债”的被动境地。
2.破产清偿顺位的法律争议
尽管《企业破产法》第113条明确消费购房者债权享有优先权,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多重模糊地带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将“优先权”限定为“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”的购房者,但“大部分”的标准缺乏统一解释。例如,在2021年某知名房企破产重整案中,购房者若仅支付50%房款即被降级为普通债权人,导致其清偿率不足30%。此外,“以房抵债”债权人身份认定问题尤为突出。某中部省份法院2022年审理的案例显示,建筑商通过以房抵债获得的价值1.2亿元房产,在破产程序中被认定为普通债权,引发购房者与施工方的激烈权利冲突。
更严峻的是,购房者物权期待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、抵押权的顺位之争持续升级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807条,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位列抵押权之前,而购房者生存权仅能通过司法解释个案平衡。例如,某烂尾楼项目中,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要求拍卖土地清偿债务,而2000余户购房者则主张“续建交房”,最终法院虽裁定生存权优先,但执行阶段因资金缺口被迫搁置,暴露出法律原则与实操资源的脱节。
3.物权期待权的实现困境
购房者在破产程序中的核心诉求是取得房屋所有权,但现实障碍重重。一方面,在建工程难以作为独立资产分割,导致购房者无法单独主张物权;另一方面,续建资金筹措机制缺失,使“保交付”沦为口号。2022年某直辖市法院统计显示,进入破产程序的房地产项目中,仅23%最终实现交付,其余项目购房者平均等待周期超过4年。即便在“续建式重整”模式下,购房者仍需承担额外成本。如某项目要求每户补交800元/平方米的续建费,相当于总房价的15%,实质是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。
二、现行法律框架的实践检视
1.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漏洞
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虽规定预售资金需存入监管账户,但地方执行标准差异巨大。以某东部省份为例,2023年专项审计发现,34%的项目存在“超额拨付”问题,开发商通过虚报工程进度提前支取资金;另有19%的项目监管账户被地方政府用于抵扣土地增值税。更值得警惕的是“银行保函置换”政策的滥用。某省会城市允许开发商以保函替代留存资金,但在2022年爆雷事件中,相关银行以“不可抗力”为由拒绝兑付,导致38亿元监管资金悬空。
2.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冲突
现行破产法侧重企业再生,但忽视购房者权益的刚性保护。典型如“债转股”方案中,购房者被迫成为房企股东,却无法参与公司治理,某项目重整计划显示,购房者若选择债转股,需承担股价下跌风险,实际清偿价值缩水40%。此外,“续建代建”模式依赖第三方资本介入,但资本方往往要求高额回报。例如,某烂尾楼引入资方续建后,购房者需额外支付20%“管理费”,否则面临产权份额稀释。这种制度设计实质上将购房者从债权人转变为风险共担者,违背公平原则。
3.群体性诉讼的制度障碍
购房者维权面临“集体行动困境”。现行《民事诉讼法》对群体诉讼设置严苛门槛,要求当事人“诉讼请求相同”且“证据充分”,导致大量案件被拆分为个体诉讼。据某中级人民法院统计,2022年购房者群体诉讼平均耗时22个月,较个体诉讼延长54%。更严重的是,法院对“逾期交房违约金”计算标准不一,某案件中出现同小区购房者获赔金额相差3倍的极端案例,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力。

金华城市图
三、权益保障机制的优化路径
1.建立资金全周期穿透式监管
(1)推行“工程进度-资金释放”动态匹配机制。例如将预售资金释放节点细化、分阶段释放。(2)构建“区块链+数字人民币”监管平台。通过智能合约自动触发资金划转,确保每笔购房款对应具体楼栋单元,监管资金违规挪用。
2.重构破产债权清偿序列
(1)细化购房者债权分类标准。参考德国《破产法》,将首套自住房债权列为“超级优先权”,优先于建设工程款和抵押权;对投资性购房则按普通债权处理。(2)设立“房地产风险处置基金”。按土地出让收入的3‰计提,专项用于烂尾项目续建。
3.创新司法救济模式
(1)推广“预重整+共益债融资”机制。在法院受理破产前引入战略投资人,以共益债务形式注入续建资金。(2)建立“购房者代表委员会”制度。赋予委员会参与债权人会议、否决损害购房者权益的重整计划等权利。
4.完善市场退出保险制度
强制开发商投保“履约保证保险”,参考日本《宅地建物交易法》,要求保费与开发商信用评级、项目去化率挂钩。
四、结语
房地产企业破产情境下的购房者权益保护,本质是市场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平衡。通过构建"预防-清偿-救济"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,既能维护购房者生存发展权,又能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出清。这需要立法机关完善制度设计、行政机关强化过程监管、司法机关创新裁判规则,最终形成多方共治的权益保护生态。当每个购房者的安居梦想都能得到制度护佑,住房消费市场的信心重建与可持续发展才具有坚实根基。